黔南州醫(yī)發(fā)〔2008〕11號
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關于
重新印發(fā)《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(guī)定》的通知
各科室:
為嚴格醫(yī)院勞動紀律和規(guī)章制度,規(guī)范全院職工行為,建設一支紀律嚴明、素質良好的職工隊伍,醫(yī)院曾于2001年8月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(guī)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并印發(fā)了《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(guī)定》,執(zhí)行六年多來,總體情況良好。現(xiàn)鑒于國家對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已進行重大改革,以及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等新政策的出臺,因此,醫(yī)院對原制定下發(fā)的《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(guī)定》進行了必要的修訂和補充,報經院黨政聯(lián)席會議研究同意,并提交院職代會于2008年元月29日審議通過。現(xiàn)將修訂后的《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(guī)定》重新印發(fā)全院,望各科室嚴格遵照執(zhí)行。
二〇〇八年元月三十日
主題詞:醫(yī)院 職工 考勤 休假 管理規(guī)定 通知
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 2008年2月13日印發(fā) |
共印80份
黔南州人民醫(yī)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(guī)定
一、 考勤制度
1、全院職工均需認真執(zhí)行上下班簽到制度,超過上班時間到達的視為遲到,提前下班時間離開崗位的視為早退,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發(fā)績效工資5元,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按曠工半天計算。
2、因事、因病不能出勤,應事先按管理程序辦理請假手續(xù),特殊情況須經上一級領導同意,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,按曠工處理。
3、各科工作人員一般不能累積補休,如因特殊情況或因加班而累計的補休,除可保留10天作為備用外,其余補休必須在當月最遲不超過本季度內補休完。特殊情況下不能安排補休的,至退休時所累計的補休不得超過2個月,并在退休之前必須補休完。
4、休假時間一律不允許互相贈送,贈送者一律無效。
5、外出進修學習期間累計的補休假,醫(yī)院不予認可。
6、外出進修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出發(fā)前提前1天作準備,結束返院休息2天上班;在1年以上的,出發(fā)前提前2天作準備,結束返院后休息5天上班。超過以上規(guī)定者按曠工處理(以學習、會議結束時間計算,路程除外)。
借外出開會、進修、參觀、學習的機會繞道旅游、探親,未事先請假或未按時返院,均按曠工處理。
7、本院職工,如臨時(1日內)有特殊情況,需要調換班者,必須事前經過科室領導同意。如不經領導同意而自行調班、換班者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按三倍扣發(fā)雙方當事人績效工資,若發(fā)生差錯事故,概由自行換班者負責,并給予適當處分。對情節(jié)嚴重者,要追究相應責任。
8、對工傷的認定,由科室將職工負傷的有關證明材料報人事科,交醫(yī)院醫(yī)事法律辦公室組織專家鑒定,結果由人事科報上級管理部門確認。工傷鑒定須根據負傷程度提出住院休息時間,住院休息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。對于負傷程度較重,不能在3個月內康復的,須由相應治療科室科主任出具證明,同時附有關檢查結果,報請院傷、病、殘鑒定小組審定同意,方可延長住院治療時間,同時,由人事科擬寫報告和填寫《事業(yè)單位職工傷、病、殘鑒定審批表》上報州人事局組織鑒定。若經過鑒定為工傷的,按傷殘等級享受國家政策規(guī)定的有關待遇。
二、請假制度
1、凡本院職工請事假、探親假、婚假、喪假、產假、計生假等必須有假條,經科室領導批準后到人事科辦理手續(xù)方為有效。休假滿后,持科室領導簽注何時上班的文字依據到人事科銷假。
2、職工請事假,須在本人帶薪年休假已用完的情況下方可請事假。請事假1天以內,需經所在科室領導批準,報人事科備案;2至3天,由科室報業(yè)務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審批;超過3天,由業(yè)務主管科室和人事科提出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批。
3、職工外出進修、學習、培訓、開會均須事先經科室、業(yè)務主管科室和分管領導批準,到人事科登記備案,并按要求回院銷假后方能報銷費用。
4、中層干部請假、休帶薪年休假等3天以內的,須經所在科室、業(yè)務主管科室同意,3天以上的,由分管院領導審批,送人事科備案。職工休帶薪年休假由科室根據工作情況自行安排。
5、院級領導請假、休帶薪年休假或外出學習須經上一級領導同意。
6、無審批手續(xù)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。
三、考勤工作的管理
考勤管理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,應由各科室主任(科長)、護士長負責。
主要工作是:
1、督促檢查職工每天上班是否作了簽到及對遲到、早退、脫崗、串崗者做好登記。
2、每月最后一天匯總當月考勤,并將出勤統(tǒng)計月報表報人事科。本科外出進修、短期學習、下鄉(xiāng)鍛煉及各類請假人員須注明,仍由原科室統(tǒng)計上報。逾期不報或漏報、錯報,扣發(fā)科室當月績效工資20元,由責任人承擔。
3、凡本院職工院內工作崗位變動,由原科室向調往科室出具該同志休假情況的證明。
四、曠工
1、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,或超過批準假期未辦理延假手續(xù)者,均視為曠工。
2、曠工1天,扣3天工資及崗位補貼、當月績效工資及30天年終獎。半天折半計算。
一年內連續(xù)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(含5天),當年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,職稱晉升或聘任時間順延一年。
3、連續(xù)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者,按辭退處理。
4、實行收支核算的科室,職工曠工所扣績效工資由科室處理,非收支核算的科室職工曠工所扣績效工資留醫(yī)院財務。
五、事假
1、事假在1個月以內的按實際天數(shù)扣發(fā)工資和崗位補貼;事假超過1個月(含1個月),停發(fā)全額工資和崗位補貼。
2、連續(xù)事假3個月以上(含3個月)或累計半年以上(含半年),當年不能參加年度考核,不能晉升,不能調資。
六、病假
1、凡本院職工病休,應由診治醫(yī)師出具疾病病休證明書,經所在科室領導同意。其他醫(yī)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須有相關檢診資料及病歷記錄方有效。如有弄虛作假,一經核實,按曠工處理。
2、凡本院職工連續(xù)病假三個月及以上者要求回院工作需持有關證明,方可安排。
3本院職工因車禍及民事或刑事傷害影響正常工作,在未上班期間,工資、獎金、福利及治療等一切費用均應由責任方全部負責,事故結案前,已在本院領取工資的,事故結案后,由責任方支付的工資應交回醫(yī)院。
4、患癌癥、精神病、麻風病或因工傷、職業(yè)病等生活不能自理者,病假期間工資照發(fā)。
5、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發(fā)放辦法:
(1)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,按實際天數(shù)扣發(fā)績效工資及崗位補貼,工資按下列標準計發(fā):
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,按6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5年不滿10年的,按7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 滿10年不滿15年的,按8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15年不滿20年的,按9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20年以上的,按95%的比例發(fā)工資。
(2)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3個月的,按下列標準計發(fā)工資:
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,按5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5年不滿10年的,按6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 滿10年不滿15年的,按7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15年不滿20年的,按8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20年以上的,按9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。
(3)病假超過3個月不滿6個月的,按下列標準計發(fā)工資:
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,按4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5年不滿10年的,按5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 滿10年不滿15年的,按6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15年不滿20年的,按7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20年以上的,按8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。
(4)病假6個月以上的,按下列標準計發(fā)工資:
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,按3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5年不滿10年的,按4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10年不滿15年的,按5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滿15年不滿20年的,按6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;20年以上的,按70%的比例發(fā)工資。
6、一年中病假長達半年以上(含半年),根據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不能參加當年年度考核,不能調資。累計病假1年以上(含1年),晉升職稱或聘任按病假時間順延。
七、探親假
1、享受探親假的范圍和條件:凡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,與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周休日團聚的,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周休日團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,但與父親或母親一方住在一起,或能夠在周休日團聚的,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學徒工、熟練工、見習生、實習生在未轉正之前,不能享受探親待遇。
探親對象居住在都勻市所轄區(qū)域內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。
2、探親的假期
(1)職工探望配偶的,每兩年給予一次探親假,假期為30天。
(2)未婚職工探望父母,原則上每年準假一次,假期為20天。
(3)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準假一次,假期為20天。
除探親假外,根據實際情況,可給予路程假。探親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日在內,不包括法定節(jié)假日。
3、探親假期的工資和路費
職工在規(guī)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,工資照發(fā),不享受績效工資。
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,由單位負擔。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,在本人工資總額30%以內的,由本人自理,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。
八、帶薪年休假
1、享受帶薪年休假人員的范圍:凡本院職工(含編制外聘用人員)連續(xù)工作滿一年以上的,可享受帶薪年休假。
2、休假時間: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3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數(shù)多于年休假天數(shù)的;
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(guī)定不扣工資的;
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4、職工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因工作崗位及工作性質特殊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。科室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,經職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。但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(shù),科室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報酬。
5、在職工既有帶薪年休假又有補休的情況下,原則上應當首先使用帶薪年休假。
九、婚假
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。
1、達到國家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假假期為3天。
符合晚婚條件的,增加婚假10天。(晚婚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)
審批婚假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計算。
再婚者可酌情給予婚假3天。
2、婚假須在領取結婚證書一年內連續(xù)使用。
3、婚假期間工資照發(fā),不享受績效工資。
十、喪假
1、凡本院職工的直系親屬(父母、養(yǎng)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配偶父母)死亡準假3天,不含法定假日),超過3天以上者按事假規(guī)定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
2、喪假可按路程時間(超過8小時以上者)給路程假,但不報銷往返路費。
3、喪假期間工資照發(fā),不享受績效工資。
十一、保健假及女職工保健待遇
1、因接觸射線,對身體健康有損害的工作人員,享受國家規(guī)定的保健假。休保健假期間,一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。
接觸射線工作不足半年,不享受保健假待遇。
脫離射線工作3個月內可享受原衛(wèi)生防疫津貼。
2、有關女職工保健待遇
(1)女職工上環(huán),自手術之日起休息兩天,1周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;取環(huán),當天休息1天;單純輸卵管結扎,休息21天;人工流產,休息14天;人流同時上環(huán),休息16天;人流同時輸卵管結扎,休息1個月;引產同時輸卵管結扎,休息40天。
上述節(jié)育休假每位女職工只能享受一次,期間,工資照發(fā),不享受績效工資;第二次以后按病假處理。
(2)女職工在懷孕期間,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(guī)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,不得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。
(3)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、產假期、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。
(4)女職工產假為90天。難產的增加15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;晚育的,增加產假30天,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;晚育并在產假期間辦理《獨生子女證》的,增加產假90天。
晚育指婦女晚婚后或年滿24周歲后生育第一個孩子。
(5)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每天上、下午各哺乳1次,每次哺乳時間為30分鐘,直至小孩滿1周歲。雙胞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。
(6)認真執(zhí)行計劃生育政策,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按都勻市人民政府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(7)產假期間,工資照發(fā),不享受績效工資。
十二、護齡津貼
凡在護理崗位從事護理技術工作的人員,均可享受護齡津貼。
凡護齡已滿20年,因病或工作需要,經組織批準調離護理崗位,但仍在本院從事其他工作的,護齡津貼照發(fā)。
2、護齡的計算
(1)1年內病、事假超過半年的,當年不計算護齡;
(2)護理人員被借調外出,如仍從事護理工作的,計算護齡,照發(fā)護齡津貼;從事其他工作超過半年的,不計算護齡,停發(fā)護齡津貼。
(3)進修學習護理專業(yè),計算護齡,照發(fā)護齡津貼。
(4)脫產到大中專院校學習護理專業(yè)1年以上者,不計算護齡,但照發(fā)原享受的護齡津貼。
3、計算護齡津貼的工作年限,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計算。
護齡津貼標準:
從事護理工作滿5年不滿10年的,每月3元;
從事護理工作滿10年不滿15年的,每月5元;
從事護理工作滿15年不滿20年的,每月7元;
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以上的,每月10元。
4、月病事假超過7天、事假超過3天或曠工1天的,均停發(fā)當月護齡津貼。
十三、借調、借用
1、本單位在職職工借用到外單位,須經本人申請,借用單位出具公函,科室及業(yè)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,報人事科提交院領導研究批準。
2、借用陪護重病直系親屬,須本人申請明確借用時間。借用期間的工資、福利待遇由借用單位支付。
十四、本規(guī)定由人事科負責解釋。如與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不相符的,由人事科修訂完善。
十五、本規(guī)定經醫(yī)院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執(zhí)行。